□秦平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退休檢察官孟憲君,一年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11月2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位檢察官辦的、距今已經9年的經濟糾紛案件。
  據孟憲君介紹,2005年,他被單位指派審理一起經濟案件。作為該案公訴人,他認為,案件當事人高尚不存在違法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但是在“有關領導”的干預下,他被迫作出了違心的起訴決定,導致二審被告人高尚被判有罪。9年來,高尚一直在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黨的十八大以來,糾正錯案一直是各地司法機關一項重要的工作,從浙江“張氏叔侄案”到上海“二梅案”,再到今天備受輿論關註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糾錯已經成為推進司法公正不可逆轉的大趨勢。這些錯案的不斷糾正,一方面體現了司法機關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和勇氣;另一方面也給改進、完善司法工作以更多啟示,推動司法改革和相關的司法制度建設。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個防範冤假錯案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並建立健全冤假錯案責任追究機制。
  事實上,對於多數錯案,當時一些辦案人員並非沒有意識到,也並非沒有不同意見,但是這些意見大多數都被淹沒了。辦案人員辦錯案,有的可能是因為迫於嚴打的壓力;有的則可能像孟憲君一樣迫於“有關領導”的壓力。現在回過頭來看,無論是嚴打還是領導的意圖,雖然當時也許會有各種現實考量和看似“正當”的理由,但是從根本上這些都是與司法規律相悖的。從理論上說,法官和檢察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僅僅是形式上的獨立,更重要的是思維方式和判斷方式上的獨立。法官檢察官必須尊重法律、服從法律,而法律與黨和人民的利益又是一致的,辦案人員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就是維護了黨和人民的利益,任何理由和考量都不能把這兩者對立起來。
  孟憲君是一個有良知的檢察官,他有勇氣站出來“舉報”自己曾經辦過的錯案,為自己當年的錯誤承擔責任。但就是這樣一個有良心、有勇氣,也有專業能力的檢察官,為什麼還會“辦錯案”?由此可見法律之外的各種干擾會對一個職業法律人產生多麼大的影響!不排除這些干擾,我們就不可能要求每一位司法人員都恪守職業信仰,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法律職業良知應該是能讓大多數法律人都誠心信奉的,在此基礎上才可能嚴格堅持職業操守。如果不是這樣,那隻能說明來自方方面面的各種干擾力量太強。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依法確保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司法制度。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能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是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釜底抽薪之舉,現實中,一些領導幹部之所以敢於干預司法活動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們干預了卻不留痕跡,干預了還不承擔責任,即使案子辦錯了也可以由辦案人員負責。責任不明,是很多錯案在責任追究時困難重重的主要原因。
  權力與責任是相對應的。有權力,就要有責任,沒有責任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濫用。司法活動也是如此,誰主審誰負責,誰主訴誰負責,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法官檢察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安徽檢察官退休後自我舉報錯案,是在當前司法機關自我糾正錯案這樣的大背景下出現的,相信在司法公正和司法良知的感召下,會有更多的法官、檢察官主動站出來承擔責任,而這正是司法理念和司法精神的回歸。
  (原標題:檢察官自糾錯案是司法理念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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